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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新污染物?新污染物如何治理?多省市密集印发治理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3-01-09文章分类:行业动态编辑作者:森源蓝天阅读次数:887 次

【导读】

如果说2022年是新污染物元年,可以预见2023年将成为新污染物监测和治理需求释放的大年。虽然新污染物治理市场是一片蓝海,但市场要如何开发、治理要如何运作,仍需要政策的不断完善,同时也需要产业主体积极参与并贡献力量。

  1月5日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于近日印发。再往前看,2022年底,云南、江西、山西、河北、江苏、四川、海南、黑龙江、广西等省(区、市)也纷纷出台省级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虽然内容略有不同,但总体思路都提出将开展相关调查和监测,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措施。


  什么是新污染物?新污染物如何治理?


  1、什么是新污染物?


  新污染物是指新近发现或被关注,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风险,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包括:内分泌干扰物(EDCs)、药品与个人护理用品(PPCPs)、全氟化合物(PFCs)、溴代阻燃剂(BRPs)、饮用水消毒副产物、纳米材料、微塑料等。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农药、防腐剂)、抗生素等。


  新污染物具有“新”和“环境风险大”两大特点。


  “新”主要体现在新污染物种类繁多,目前全球关注的新污染物超过20大类,每一类又包含数十或上百种化学物质,且随着对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被识别出的新污染物还会持续增加。


  “环境风险大”主要体现在危害严重性、风险隐蔽性、环境持久性、来源广泛性、治理复杂性,其中“风险隐蔽性”是指多数新污染物的短期危害不明显,可能在环境中存在或已使用多年并未视为有害物质,但发现其危害性时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进入环境介质中;“治理复杂性”是指一方面以达标排放为主要手段的常规污染物治理方式,因新污染物的环境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等特点,无法实现其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另一方面新污染物涉及行业众多,产业链长,替代品和替代技术不易研发,需多部门跨界协同治理。


  2、如何治理?


  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全文点击链接查看:国办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从六个方面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行系统安排部署。目标是到2035年,建成较为完善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行动方案明确,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行动方案提出四个方面的主要治理任务:


  一是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二是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


  三是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强化农药使用管理。


  四是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


  3、各省市密集发布行动方案


  省级政府是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政策制定方、推动者,也是引领政策和机制改革的关键力量。进入2022年下半年以来,多个省份密集发布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提出,2023年底前,江苏要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同时,结合江苏实际,在沿海、长江、太湖及大运河等重点流域(海域)和化工园区(集中区)等重点区域和印染、农药等重点行业开展新污染物环境本底调查监测。研究确定江苏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明确“一品一策”管控措施。


  在新污染物末端治理方面,江苏将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按照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江苏补充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落实玩具、学生用品、幼婴用品、汽车、家具及接触材料、服饰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含量控制要求;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2025年底前,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


  《四川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标是,到2025年,基本摸清全省重点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能力大幅提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科技支撑、财政投入、基础能力建设全面加强。完成一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危害评估和分类治理试点,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制定禁止、限制、限排等管控方案,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为实现这一目标任务,《方案》突出“筛、评、控、禁、减、治”(环境筛查、风险评估、过程管控、使用禁限、源头减量、末端治理)全环节,围绕建立机制、摸清底数、源头防范、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和强化科技支撑等六个方面制定了十四项重点任务。比如,从建立多部门协调管理机制作为切入点,结合四川省产业布局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并实施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强化新污染物风险管控,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再比如,选取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川渝联合调查,制定并动态更新成渝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管控方案。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也是重点任务之一,四川将严格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过程管控和实施限制或淘汰措施,进一步规范抗生素类药品和农药使用管理,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深入推进农药减量化。


  《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是: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根据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名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将建立“一清单和一名单”管控制度。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国家“一品一策”管控要求。根据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筛选出生产、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单位名单,并对应国家发布的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指导和监督涉新污染物的单位从生产、使用环节进行精准管控,建立山西省“一清单和一名单”动态管控制度。


  4、新污染物管控清单


  除了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外,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大部门,公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将重点管控14种新污染物。


  处方药类抗菌药物等抗生素、三氯杀螨醇、具备阻燃特点的十溴二苯醚等14种新污染物,将被严格销售管控,或禁止生产、禁止新建生产装置、加工使用和进出口。


  禁止生产、加工使用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进口或出口PFOS类,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


  禁止新建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生产装置。除半导体制造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用于胶卷的摄影涂料、侵入性和可植入的医疗装置、用于药品生产目的等,禁止加工使用。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05、产业机遇


  “十四五”期间,党中央明确提出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从“坚决打好”,到“深入打好”,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解释说,两字之差,意味着攻坚战触及的矛盾问题层次更深、领域更广、要求更高。


  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表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是继雾霾、黑臭水体之后,生态环境保护必须啃的“硬骨头”,为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新的目标靶向,承担着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延伸深度、拓宽广度的重要任务;也是有效防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和高品质生活的重要抓手。


  如果说2022年是新污染物元年,可以预见2023年将成为新污染物监测和治理需求释放的大年。


  虽然新污染物治理市场是一片蓝海,但市场要如何开发、治理要如何运作,仍需要政策的不断完善,同时也需要产业主体积极参与并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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